试验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保障全市电梯载荷试验工作质量,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电梯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梯载荷试验监督抽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监督抽查工作内容 (一)监督抽查数量 计划抽查700台电梯,其中曳引驱动乘客电梯560台,自动扶梯140台。 (二)监督抽查项目 见附件1。 (三)监督抽查合格结论判定规则 监督抽查中被抽查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整体结论判定为“该台电梯载荷试验监督抽查合格”,否则判定为“该台电梯载荷试验监督抽查不合格”。 二、监督抽查抽样原则 1.以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载荷试验合格的电梯为监督抽查范围。 2.原则上每个维保单位至少抽查1台电梯(抽查时间段未开展载荷试验的维保单位除外),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到各维保单位。 3.按住宅小区、公众聚集场所、办公商业楼、工业厂房、其它场所顺序抽样。 4.对于经抽查不合格且原实施试验的维保单位与当前维保单位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台则对原实施试验维保单位、当前维保单位以及原实施试验时使用单位各加抽一台。 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负责,特设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抽样原则。 三、监督抽查实施 (一)监督抽查任务告知 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该分阶段有效将抽查任务信息告知被抽查单位,保证信息可控、指令清晰。实施监督抽查前一天,告知的任务信息包括:计划抽查时间、相关工作依据、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抽查当天,应告知的任务信息包括:计划抽查电梯的具体编号,使用单位和安装地址等信息。现场抽查时,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出具《深圳市电梯载荷试验监督抽查通知单》(下称《抽查通知单》,附件2),《抽查通知单》应载明抽查结果将向社会公示,《抽查通知单》由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收。 (二)现场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抽查时,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应 陪同(下称“陪检人员”),安排持证作业人员配合监督抽查。必要时,辖区局可派人对工作现场进行监督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或问题。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拒绝监督抽查,或未安排持证作业人员配合现场监督抽查,或不当场申诉但又拒绝签收《抽查通知单》的,由监督抽查检验机构联系辖区局到场协调解决。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无正当理由仍拒绝配合的,由辖区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 被抽查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抽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要求开展现场监督抽查工作。通过拍照或视频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证据固定,对进入监督抽查现场及实施现场监督抽查的主要工作点予以记录,并现场出具《监督抽查初步结果通知书》(下称《初步结果通知书》,附件3)要求被抽查的维保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采集汇总经监督抽查整体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电梯的维保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在我市的办公地址、维保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试验人员身份信息及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相关信息、使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现场监督抽查结束后抽查人员应当场将各个不合格项目及整体初步判定结论等情况告知陪检人员,要求其在现场出具的《初步结果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声明对抽查结论有无异议。如陪检人员提出异议,抽查人员应予以解答。经解答双方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辖区局到场协调解决。如辖区局协调后,陪检人员仍有异议,为保证电梯抽查状态的一致性,由辖区局在维保单位、使用单位、抽查人员的见证下对有异议的电梯查封保存,并由监督抽查检验机构抽查人员在其内部质量技术部门的监督下对该电梯实施复核。 四、监督抽查后处理 (一)隐患和问题报送 1.对判定为载荷试验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电梯,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在现场监督抽查结束次日起24小时内通过电子信息渠道将《抽查通知单》《初步结果通知书》《特种设备重大问题报告单》(下称《报告单》,附件4)等证据材料报送电梯安装地辖区局。《报告单》对不合格项、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文字表述应与《初步结果通知书》一致; 2.对于当月经监督抽查整体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于次月5日前将《电梯载荷试验抽查不合格电梯的维保单位报告单》(附件5)及《深圳市电梯载荷试验监督抽查报告》,同步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和电梯安装地辖区局。 (二)隐患处置 抽查人员发现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的,在通过《初步结果通知书》告知被抽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同时,要求被抽查单位采取适当措施对设备进行封停,如在电梯主电源处作拉闸、张贴封条的措施等;抽查人员还应拍照,以固化该封停措施。如使用单位提出异议,抽查人员应联系辖区局到场协调解决。 对整体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辖区局接到报送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紧急封停,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在《初步结果通知书》要求时间内完成整改。 经封停的电梯,可由辖区局根据被抽查单位的整改申请决定解封。解封后仅可开展必要的整改作业,在完成整改并经复检合格前,不得投入正常使用。经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出具监督抽查合格的《初步结果通知书》后电梯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三)违法行为查处 电梯安装地辖区局在收到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抽查相关报告单后(以辖区局报送的指定联系人收到时间为准),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查处: 1.对继续使用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电梯的使用单位,由电梯安装地辖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对予以立案处罚; 2.对载荷试验监督抽查存在不合格电梯的维保单位,由电梯安装地辖区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各辖区局应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将涉及电梯载荷试验监督抽查的立案情况报特设处。 (四)总结报送 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监督抽查工作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 五、特别注意事项 为防范因维保单位变更,导致电梯安全责任缺失,对判定为载荷试验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电梯,如出现载荷试验报告出具方与当前电梯维保单位不一致的情况,由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相关辖区局对原实施试验的维保单位和当前维保单位进行约谈。 附件:1.《深圳市2025年电梯载荷试验监督抽查项目》 2.《深圳市电梯载荷试验监督抽查通知单》 3.《监督抽查初步结果通知书》 4.《特种设备重大问题报告单》 5.《电梯载荷试验监督抽查不合格维保单位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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