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幅所限本文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角度考虑,不涉及《民法典》等其他一般性法律。
《特设法》主要内容 涉及 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法律责任(罚则)。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在部分地区,定期检验是先上门检验,然后开具付款通知书,申请单位(使用单位)后付款的,拖欠检验费是常有的事。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按信息系统的设定,没有缴费的单位是拿不到“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即“定期检验标志”的,自然使用单位不能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违反了《特设法》第40条的规定。
一本法律,没有罚则,就缺了点什么?好比 一份合同,没有违约责任,就是一份 君子协定,只能呵呵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未缴费--未拿到定期检验标志---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下达 “监察指令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稽查执法机构立案调查----违法事实成立-----1~10万和停用设备影响生产经营没跑。
相对于 几百 最多上千的 定期检验费,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另外文中:第83条:
也是 逾期未改正的,处1-10万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