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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阁 附件中心 电梯行业交流论坛 TSG T7007—2022与TSG T7007—2016和检规TSG T7001交替期电梯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检验常见问题: 640.jpg

TSG T7007—2022与TSG T7007—2016和检规TSG T7001交替期电梯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检验常见问题: 640.jpg

 

TSG T7007—2022与TSG T7007—2016和检规TSG T7001交替期电梯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检验常见问题: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UCMP)装置检验项目是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2号修改单增加的检验项目。自该检验项目实施以来,作为UCMP装置制造与安装主要依据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和检验规则都进行了更新。在新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和检验规则更替时期,一些制造单位的人员和检验人员由于未充分理解新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和检验规则对UCMP装置规则要求的变化,导致UCMP装置检验时出现错检漏检。在本文中,笔者结合检验工作,介绍UCMP装置检验常见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应措施,供同行参考。

1 铭牌方面的问题
1.1 未设置UCMP装置铭牌,仅设置UCMP装置制停子系统铭牌
1.1.1 问题概述

2023年10月,笔者对某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时发现,该电梯未设置UCMP装置铭牌,仅在驱动主机制动器上设置了UCMP装置制停子系统的铭牌,该铭牌上标明了UCMP装置制停子系统的允许系统质量、允许额定载重量、所预期的轿厢减速前最高速度及证书编号。

1.1.2 问题分析

2022年7月1日,TSG T7007—202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以下简称新版《型式试验规则》)正式施行,替代了TSG T7007—2016《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以下简称旧版《型式试验规则》)。新版《型式试验规则》对于UCMP装置的型式试验的适用范围只覆盖了UCMP装置制停子系统,型式试验证书中样品技术参数及配置表中除保留“配用检测子系统的响应时间”这一参数外,其余均为制停子系统的参数。因而电梯制造单位的人员认为,型式试验只涉及制停子系统,故电梯上也只需设置制停子系统的铭牌,将原先普遍设置在控制柜上的UCMP装置铭牌取消。笔者对制造单位人员的做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1)旧版《型式试验规则》附件T第T6.4条规定,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或者其子系统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以下内容:①产品名称、型号;②制造单位名称及其制造地址;③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④允许系统质量范围;⑤允许额定载重量范围;⑥所预期的轿厢减速前最高速度范围;⑦产品编号;⑧制造日期。新版《型式试验规则》附件T第T6.2条规定,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以下内容:①产品名称、型号;②制造单位名称及其制造地址;③型式试验证书编号;④允许系统质量范围;⑤允许额定载重量范围;⑥所预期的轿厢减速前最高速度范围;⑦产品编号;⑧制造日期。

2)TSG T7001—2009 (含第1、2、3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旧版《检验规则》)附件A第2.13项第(1)款要求: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新版《检验规则》),附件A第A1.1.5条要求:①主要部件(绳头组合、玻璃轿门和玻璃轿壁除外)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层门、前置轿门可以采用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产品型号、编号(制造批次号)、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层门、前置轿门可以不标注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日期与配置说明〔见本附件A1.1.1条第(1)项〕一致;②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内容与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综上可知,UCMP装置作为一个完整的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应设置铭牌,且铭牌上标注的内容应与技术资料保持一致。UCMP装置包含检测子系统、制停子系统和自监测子系统3个部分(特殊情况下无须检测子系统或自监测子系统),因此,单独的制停子系统铭牌不能代替整个UCMP装置铭牌。

1.1.3 对应措施

笔者依据制造单位提供的涉及UCMP装置的技术资料(产品质量文件或配置说明、型式试验证书),要求制造单位在合适的位置(如控制柜处)设置符合要求的UCMP装置铭牌。

1.2 重复设置UCMP装置铭牌
1.2.1 问题概述

2023年12月,笔者对某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时发现,该电梯在控制柜和驱动主机制动器上均设置了UCMP装置铭牌,除UCMP装置出厂编号外,其余技术参数均相同。经过笔者核对,两块铭牌上标注的技术参数均与受检电梯的技术资料内容相符。

1.2.2 问题分析

经与电梯整机制造单位沟通得知,驱动主机为采购件,由于驱动主机制动器可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制动减速装置和UCMP装置制停子系统,驱动主机制造单位分别申请进行了型式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在驱动主机制动器上设置了相应的铭牌,其出厂编号为对应的制动器编号。整机制造单位采购完毕后,未留意到驱动主机制动器上铭牌已标明相应信息,故在控制柜上也设置了UCMP装置铭牌,其出厂编号为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赋予的唯一性编号。由此可见,整机制造单位对出厂设备的铭牌信息未严格把关,是导致此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

1.2.3 对应措施

笔者通过审核制造资料发现,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UCMP装置编号与驱动主机制动器上铭牌一致,因此要求整机制造单位进行整改:重新更换控制柜上设置的铭牌,删除其上的UCMP装置信息。

1.2.4 类似问题

其他一些重复设置的UCMP装置铭牌的检验案例,还存在两者产品型号、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单位名称及其制造地址、制造日期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均需要整机制造单位保留与受检电梯技术资料一致的铭牌。

2 轿厢移动距离方面的问题
2.1 轿厢意外移动距离是否需要测量
2.1.1 问题概述

旧版《检验规则》附件A 第8.3项第(1)款规定: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梯停止,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新版《检验规则》附件A第A1.3.8.4条规定:按照本附件A1.3.8.1条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动作试验,观察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是否可靠。部分检验人员认为,新版《检验规则》在UCMP装置动作试验时不再要求测量轿厢的移动距离,因此进行检验时只需要验证UCMP装置动作的可靠性。

2.1.2 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依据新版《检验规则》进行检验时,还需要测量动作试验时的轿厢移动距离,并与型式试验证书中给出的限值进行比较。理由如下:

1)新版《型式试验规则》附件T第T4.1条规定,“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6)对应试验速度的允许移动距离增大。”

2)新版 《检验规则》附件A第A1.2.7.9条第(2)款规定: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由此可见,对于新版《型式试验规则》,轿厢移动距离是判断UCMP装置型式试验证书是否覆盖受检电梯的主要参数;对于新版《检验规则》,确定轿厢移动距离是验证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功能的前提。

2.1.3 对应措施

笔者认为,检验人员应根据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测试操作屏上标注的方法进行UCMP装置动作试验,并在试验结束时测量制停距离。若测量值在型式试验证书中的允许移动距离限值范围内,则可判定型式试验证书的参数适用于受检电梯,然后依据允许移动距离限值,按照新版《检验规则》附件A第A1.2.7.9条“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进行功能验证。若测量值超出型式试验证书中的允许移动距离限值范围,则可判定型式试验证书的参数不适用于受检电梯,应当要求整机制造单位重新进行型式试验,或将制停距离调整至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允许移动距离限值范围内,再进行后续检验。

2.2 型式试验证书中 “对应试验速度的移动距离限值”如何选择
2.2.1 问题概述

新版《型式试验规则》对于制停子系统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引入了“轿厢移动距离不超过 0.8 m、1.0 m、1.2 m 的情况下,对应试验速度的移动距离限值”,且选项较多,部分检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找到选择的依据,给检验工作带来困扰。

例如某受检电梯,其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轿厢移动距离不超过0.8 m、1.0 m、1.2 m 的情况下,对应试验速度的移动距离限值分别为:

1)轿厢移动距离不超过0.8 m时,设计不考虑。

2)轿厢移动距离不超过1.0 m时:≤0.091 m(制停距离,不包括减速前的移动距离),或≤0.191 m(包括接触器响应时间内的移动距离);或≤0.201 m(包括检测子系统和接触器响应时间内的移动距离)。

3)轿厢移动距离不超过1.2 m时:≤0.120 m(制停距离,不包括减速前的移动距离),或≤0.221 m(包括接触器响应时间内的移动距离),或≤0.231 m(包括检测子系统和接触器响应时间内的移动距离)。

2.2.2 问题分析

新版《型式试验规则》附件T第T6.1.1.1条对于制停子系统的试验要求:“各次试验均应当符合 GB 7588第9.11.5条、第9.11.6条或者GB/T 35857第5.6.11.5条、第5.6.11.6条的规定,制停部件在试验后应当没有任何影响功能的断裂和变形情况。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含第1号修改单)已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不宜作为依据, GB/T 7588.1—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第5.6.7.5条与GB 7588—2003第9.11.5条一致,因而笔者认为,在检验中可将GB/T 7588.1—2020第5.6.7.5条作为依据。该条要求如下:

UCMP装置应在下列距离内制停轿厢(见图1):1)与检测到轿厢意外移动的层站的距离不大于1.20 m;2)层门地坎与轿厢护脚板最低部分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大于0.20 m;3)按本标准第5.2.5.2.3条设置井道围壁时,轿厢地坎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最低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大于0.20 m;4)轿厢地坎与层门门楣之间或层门地坎与轿厢门楣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00 m。

2.2.3 对应措施

依据GB/T 7588.1—2020第5.6.7.5条第a)、b)、d)款对制停距离的要求,结合轿厢地坎与轿厢护脚板最低部分之间的垂直距离、层门入口的高度,即可求得电梯理论上的对应实验速度的距离限值。

对于该受检电梯,笔者现场测得轿厢地坎与轿厢护脚板最低部分之间的垂直距离0.81 m,层门入口高度2.4 m,设轿厢上行移动距离为,根据GB/T 7588.1—2020第5.6.7.5条第a)、b)、d)款分别可得:

综合式(1)~(3)可得H≤1.01 m,因此在型式试验证书中 “对应试验速度的移动距离限值”选择 “轿厢移动距离不超过1.0 m的情况下”的对应数据比较合适。

此时还存在一个问题需要确定。每种情况下均给出如下3种数值:1)制停距离,不包括减速前的移动距离;2)包括接触器响应时间内的移动距离;3)包括检测子系统和接触器响应时间内的移动距离。笔者对3种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受检电梯该型式试验机构充分沟通,确认3种数值对应如下:1)制停子系统动作后,轿厢在减速运行阶段的移动距离;2)包括制停子系统触发装置响应时间内的移动距离及减速运行距离,即整个制停子系统动作阶段的移动距离;3)包括检测子系统响应时间、制停子系统响应时间、触发装置响应时间内的移动距离及减速运行距离。

显然,第3种情况包含了完整的制停距离,由此可得该受检电梯的“对应试验速度的移动距离限值”为0.201 m。

2.3 轿厢意外移动总距离限值如何计算
2.3.1 问题概述

对于依据旧版《型式试验规则》出具的UCMP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其检测子系统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中包含“检测到意外移动时轿厢离开层站的距离”(以下简称检测子系统距离),制停子系统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中包含“对应试验速度的移动距离限值”,二者相加,即可计算出轿厢意外移动总距离限值。但依据新版《型式试验规则》,参数表中取消了检测子系统距离,导致一些检验人员无法计算轿厢意外移动总距离。

2.3.2 问题分析及对应措施

上述轿厢意外移动总距离限值无法计算的原因是型式试验证书中不再直接给出检测子系统距离,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间接的方法获得检测子系统距离,并采取对应措施。

2.3.2.1 查阅产品铭牌信息

笔者对某电梯监督检验时发现,控制柜上设有铭牌,并标注:检测装置与所安装层站之间的距离为0.16 m,对应试验速度的移动距离限值为0.188 m,轿厢意外移动总距离限值为两者之和。在这种情况下,检验人员应先核对铭牌上标注的对应试验速度的移动距离限值是否与型式试验证书中给出的数据一致,若一致方能采信铭牌上的数据。显然,该受检电梯的轿厢意外移动距离限值为:0.16+0.188=0.348(m)。

2.3.2.2 现场测量计算

型式试验证书中给出的对应试验速度的移动距离限值不包括检测装置与所安装层站之间的距离,因此,只要现场通过测量和计算得出检测装置与所安装层站之间的距离,即可求得轿厢意外移动总距离限值。

2所示为上述受检电梯上下平层及再平层门区感应器安装示意图,隔磁板高度为300 mm,上、下再平层板之间的垂直距离为60 mm。UCMP装置动作试验时,空载轿厢从平层位置向上运行,上再平层板脱离隔磁板时即为轿厢脱离平层区域,UCMP装置检测子系统最迟应在此时动作。此时轿厢的移动距离为:(300-60)÷2=120(mm)。上文指出该受检电梯的对应试验速度的移动距离限值为0.201 m,轿厢意外移动总距离限值为:0.120+0.201=0.321(m)。

3 结语

在本文中,笔者针对新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和检验规则交替期UCMP装置检验常见问题进行了探讨,供检验人员参考,并提出了对应措施,从而避免错检漏检。UCMP装置是一套组合式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其检验涉及多个方面,在本文中笔者的探讨并不能完全涵盖其检验工作。检验人员需要深入研究新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和检验规则,充分理解二者对UCMP装置要求的新变化,并分析这些新变化对检验工作的影响,从而对UCMP装置检验作出全面、准确的判定。

作者:丁玉俊,张艳红,蒋文伟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泰州分院[基金项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科技计划项目〔KJ(Y)202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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