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老旧小区 电梯增设的普及,虽然为居民带来了便利,但也衍生出一些矛盾。部分业主因利益受损或费用负担过重而选择不出资,这引发了关于电梯使用权的问题。 随着老旧居民楼电梯增设的普及,一些矛盾和纠纷出现,尤其是在费用分摊的问题上,引发关于电梯使用权的讨论,为了确保出资业主的权益,同时兼顾公平,加装电梯时往往会配备刷卡系统,仅允许持电梯卡的业主使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总会遇到新情况。例如,某些未出资的业主在电梯建成后产生了使用需求。那么,这些业主是否应享有电梯使用权呢?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郑某因增设电梯费用增加而拒付,但要求使用电梯。案情回顾:广州的郑某曾是电梯增设的积极推动者,但因电梯增设方案调整,其分摊费用大幅增加,从原本的3万余元上涨至近5万元。郑某认为新方案不公,因此选择退出并拒绝支付增设电梯的费用。电梯建成后,郑某却提出使用需求,但被电梯负责人拒绝。郑某随后将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阻止自己使用电梯并协助办理电梯门禁卡。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规定判定其请求不合理,不予支持。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规定,电梯增设费用的分摊比例应由业主们共同协商。在本案中,尽管方案变更导致费用上涨,但大多数参与增设电梯的业主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郑某因对新方案持异议而拒绝支付费用,却要求无偿使用电梯,这显然缺乏合理依据,法院最终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杨某放弃电梯出资权,后要求使用并支付费用,法院认为其诉求合理,裁定需支付两倍原应出资金额作为补偿。案情回顾:2015年,厦门思明区某小区业主共同出资,为楼宇增设了电梯。根据当时的加装方案,801室的业主杨某若参与,需分摊87380.95元。然而,杨某最终选择放弃加装电梯的权利。电梯建设完成后并投入使用,杨某却提出希望加入使用电梯的行列。经过出资加建电梯的业主们协商,他们要求杨某补交25万元的电梯使用费才能使用。由于杨某对此方案表示异议,因此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在支付电梯使用费后能够获得电梯的使用权。
裁判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小区在建筑区划内增设的电梯,应属于该梯号业主的共有财产。因此,作为业主之一的杨某,自然享有对该电梯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其提出的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电梯使用权的请求,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杨某应支付的对价问题,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与义务。鉴于杨某在电梯筹建时选择放弃出资,而在电梯建成两年后却要求使用,这一行为显然增加了其他业主的风险与负担。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及杨某801室房屋因增设电梯所获得的通行便利和升值空间,法院最终裁定杨某应支付的电梯使用费为其原应出资金额的两倍,即174761.9元。
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升级,尤其是增设电梯,无疑是城市住宅功能完善、居住体验提升以及居民生活便利化的关键举措。这一民生工程旨在惠民便民,因此,即便面临个别业主的反对,也不应阻碍其整体推进。同时,也不应让后申请加入的业主因他人的反对而无法享受到电梯带来的便捷。否则,这将背离旧楼加装电梯的初衷。
电梯增设是提升居住体验的关键,应遵循公平原则解决纠纷,未出资业主需协商支付费用才能使用电梯。针对旧楼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全体业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妥善解决。既然电梯是由小区业主共同出资加建的,那么按照公平原则,使用电梯时缴纳相应费用是理所当然。司法实践中,不支持任何无偿使用“便梯”的行为。在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后,原先未参与出资的居民若想正常使用电梯并享受其带来的便利,应积极与其他出资业主进行协商,在获得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后,方可正常使用。同时,其他业主也应在协商中给予便利,允许后加入并已支付费用的业主正常使用电梯。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才能共同营造和谐、安宁的小区环境
Mail To:diantige@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