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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货运电梯突然坠落员工摔成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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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7日讯 家具厂员工施某在卸货时,货梯突然坠落,施某摔成重伤。他将货梯所有人朱某、厂房承租人费某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17万余元。6月5日,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费某和朱某各承担60%和40%的责任。  

去年11月,施某在工作中将货梯内的货物拉出时,货梯突然从三楼坠落造成施某受伤,下半身一度瘫痪,雇主费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施某于当月底将费某、朱某起诉到相城法院。朱某认为,他在出租厂房时与费某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人员绝对不准进货梯,货梯亦必须注重保养,如果出 现情况由费某负全责,并称他曾提醒过费某货梯有安全隐患。费某则表示,自己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货梯有隐患,他曾让朱某联系厂家修理,可一直没有回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朱某和费某事前对货梯的使用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不能对抗施某的合法赔偿请求权。朱某作为厂房所有人,不能提供涉案货 梯的购买手续及质量合格证明,并承认货梯交付时有质量问题,综合认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6万余元。而费某在承租厂房时未要求出租人出示并核对货梯相关 质量合格证明,并在发现该货梯有安全隐患时继续使用,也未举证证明曾向朱某主张维修或自行维修,故综合认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10万余元。法官说法: 施某受雇于费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可以工伤为由起诉,也可以货梯所有人、使用人侵犯其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起诉。在这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施某选择了后 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朱某称购买货梯曾办理相关手续,但在举证期间内未能提供购买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货梯使用前也未向安监部门登记,因此只能由其自己承担 责任。二人签订的协议也不能对抗第三人。每年的6月是安全生产月,在相城法院,今年新收工伤案件已达30件,同比去年上升114%,可见安全生产无小事,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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