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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属地街道或社区提出申请,由属地街道协调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及消防大队等部门评估加装老楼电梯可行性,以确保加装电梯符合规划、用地、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消防技术标准、防雷技术标准,还需经文物部门审批是否涉及历史建筑等。 (二)具备加装电梯的老楼,需在街道或社区牵头下启动业主意愿征求工作,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如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对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应当征得其同意。单位产权的房屋需产权单位书面签章同意。 (三)加装电梯方案经各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后,小区业主委受委托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落实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电梯加装完成后,电梯加装单位完成特种设备检验验收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最后将电梯加装资料向市场监管局报备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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