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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5〕98号-天津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电梯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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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3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98号


当事人:天津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2MAC2LC0AXC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枫情杨光城137号楼-4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青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5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天津新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日该公司使用的注册代码为31101201132017040002的客梯正在运行中,维保公示卡标示上述电梯维护保养日期间隔超过15天,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电梯维保合同,上述电梯维保公司为天津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5年3月3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天津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天津新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根据现场维保公示卡显示上述电梯维护保养存在间隔日期超过15天的行为,同时根据对该公司维保人员王军的询问,天津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电梯维保时间不足20分钟,维保人员不足2人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维护保养电梯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构成要件。由于天津新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2025年度维保费用,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天津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张青山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王军、王涵身份证复印件,王军特种设备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天津奥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新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注册代码为31101201132017040002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复印件;
  • 现场笔录、现场维保公示卡照片打印件;

4、对被委托人王军、王涵的询问笔录、被委托人王军提供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5、天津新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1月7日、2025年1月22日、2025年2月7日、2025年2月24日电梯监控视频。

本局于2025年3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9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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