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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七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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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3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媒体负有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享有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的规定。




◆条文释义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在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水平方面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可以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一、媒体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长期奋斗,其中也离不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广大传统媒体单位以及互联网、移动传媒、微信、微博等众多新兴媒体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有不足,全社会安全发展的理念没有完全树立。媒体具有覆盖广泛、便捷高效、渗透有力等特点。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广大媒体单位的积极配合,需要他们在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传播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凝聚民众共识、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同时,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警示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守规尽责、奖优罚劣、见贤思齐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社会氛围和法治秩序,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所谓“公益”,就是要求广大新闻媒体单位在安全生产宣传上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应做到不收费或者少收费,更不能搞所谓的有偿新闻。广大新闻媒体尤其是国有新闻媒体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这些资源由国家出资建设,并且在全民的支持下日益发展壮大,理应在安全生产这个关系国家和全体人民福祉的问题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8个部门于2016 年出台《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要加大主流媒体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推动中央和地方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台等分别开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固定栏目,增加版面、时段和频次。行业媒体要加大权威新闻、首发新闻、独家新闻、深度报道、系列评论工作力度。

二、媒体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本条在规定媒体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义务的同时,又赋予了这些单位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关单位应当利用大众传媒的优势,在宣传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曝光,予以揭露、批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目的是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社会监督,得到及时纠正。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1)公开性和广泛性。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介实施,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在社会上曝光,是一种最为公开、广泛的形式,能够对当事人形成巨大的压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舆论监督具有比其他社会监督形式更强大的威慑力。(2)及时性。任何监督都强调及时性,但其他形式的监督往往要经过多个环节、多个层次才能实现,而舆论监督的环节则比较单一,反应迅速,能即刻形成舆论压力,在及时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方面,往往快于其他监督形式。新闻媒介对社会舆论的导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样,运用新闻媒介实施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于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具有重要作用。例如,2021年2月,河北某市冶金矿山集团下属矿业公司发生6人死亡的坠井事故,该企业隐瞒不报,经媒体披露后才被调查核实。随着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越来越大,一些人由于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蓄意瞒报谎报事故,因此本条赋予媒体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对于安全生产监督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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