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电梯维保公司检查发现6栋2单位电梯存在故障隐患,需更换变频器。相关报价合同如下:
在用梯销售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HM000093
| | | | |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555号 邮编:201815 | | | | |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 | | | | | | | | |
甲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在用梯销售安装合同并严格执行此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自本条起凡遇有 □ 时,用 ■ 加以确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材料)总计金额: 壹万贰仟伍佰叁拾元整(¥:12530元) | | 合同总金额: 壹万伍仟伍佰叁拾元整(¥:1553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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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产品(材料)价格含:装潢费 □ 进口关税 □ 增值税 □ 运输费 ■ 运输保险费 □ 安装人工价格指含增值税额的金额,增值税率为: 一般计税税率□ 简易计税征收率3%■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增值税税率调整时,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合同总价相应调整。 安装地点: 武汉市江岸区金岛御景世家 建筑物名称: 金岛御景世家 二、 产品(材料)的交付: 1. 合同生效后,在甲乙双方确认技术数据和土建图并收到应付的合同款项后第9周交付产品(材料)。合同产品(材料)价格有效的前提是,全部产品(材料)实际交货日期最迟不晚于合同生效后6个月。产品(材料)的交付以甲方已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为前提条件。乙方可根据现场安装进度进行相应部分发货。 2. 交货方式:乙方代运,乙方负责代办运输。 3. 乙方代运的运输方式及交货地:铁路 □,水路 □,公路 ■,至 武汉市江岸区金岛御景世家 。 4.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电扶梯移交时向甲方提供一套随机文件及改造产品合格证。改造产品合格证签发日期为产品(材料)制造日期。改造产品合格证应开给 / (最终用户名称)。 三、 产品(材料)的验收: 1. 代运时,甲方收货后应会同承运人对包装箱的完好状态进行签收并妥善保管(需防潮、防盗)。 2.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可自行拆箱,否则,零件遗失或损失责任由甲方负责。产品(材料)的开箱清点验收应由甲方(或其指定代理)会同乙方(或乙方安装人员)联合进行,并在验收后共同签字确认“到货清点记录”。如甲方(或其指定代理)在验收中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在开箱清点验收后15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如甲方(或其指定代理)未在验收后签字确认,也未在15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交货产品符合合同规定。因甲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 安装工期: 脚手架完备、电源到位、井道及其土建并具备一切施工条件之日起 10 天内完工。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开工、停工或者窝工的,工程最终竣工移交日期最迟不晚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个月,否则乙方有权调整合同安装人工价格。 五、 付款方式: 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_ 天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产品(材料)款总额30%的预付款,计人民币 3759 元(其中包含金额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定金);甲方未按期支付合同定金的,乙方保留顺延交货期和价格调整的权利。在提货或交货付款时该定金转作部分产品(材料)款。 2.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0天,向乙方支付产品(材料)款总额的70%,计人民币 8771 元。 3.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0天,向乙方支付安装人工价格的50%(其中包含金额相当于安装人工价格20%的定金),计人民币 1500 元。 4. 安装人工价格的余款计人民币1500元在签署“电(扶)梯工程竣工单”[需要政府特种设备监管部门验收的项目可改为文字:经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10天内付清,但最晚不超过货到工地满6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并同时开票。 5. 所有款项直接汇入乙方账户,否则视为甲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付款、查询及来往文件请注明合同号) 6. 如甲方要求或因甲方原因事实上导致分批交货和/或安装,各批次货物的款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相应分批按比例结算。对应批次货物的定金,在甲方付清该货物的全部款项时转抵产品(材料)款和/或安装款。 7. □ 选此项表示产品(材料)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并确认甲方不存在有关税务法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甲方确认合同文首提供的相关增值税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变更,甲方须在发票开具前书面通知乙方。 ¢ 选此项表示产品(材料)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 选此项表示产品(材料)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甲方接受电子发票或办理电子发票退换票的邮箱为 。 □ 选此项表示安装人工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并确认甲方不存在有关税务法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甲方确认合同文首提供的相关增值税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变更,甲方须在发票开具前书面通知乙方。 ■ 选此项表示安装人工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或表示经双方协商确认,可按照甲方当地税务政策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 选此项表示安装人工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甲方接受电子发票或办理电子发票退换票的邮箱为 。 8. 产品(材料)发票将在发货时开具。如产品(材料)分批发运的,则发票按发货时间分批开具。安装发票将在收每笔款项前等额开具。如产品(材料)分批安装的,则发票按安装时间分批开具。甲方签收纸质发票的日期或乙方将电子发票发送至甲方指定邮箱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六、 承诺和保证 1.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可主张的财产权利或知识产权。 2. 乙方保证其产品满足本合同签订时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本合同签订后,如遇国家标准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调整实施,则乙方可自行相应调整或按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针对该标准规范调整的过渡办法(如有)执行。因调整必须增加的相关材料和安装费用(若有),未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如本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中,有关产品适用的质量约定与本条内容冲突的,则以本条为准。 3. 乙方保证其出售的产品(材料)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产品。 4. 双方各自保证其为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的独立法人或由独立法人依法授权的机构,具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的一切权利和资格,同时保证双方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一切活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 乙方工程实施责任: 1. 负责电梯的新部件搬运、吊装、安装,旧部件拆卸、搬运、吊装工作。 2. 负责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事故险以及乙方施工人员保险。 3. 在施工期间遵守甲方合理的管理制度。 4. 乙方施工人员不得向甲方人员提出无理要求,否则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但甲方私自委托乙方施工人员或其它人员施工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到当地政府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办理安装进场前的申报开工手续,并在安装完毕完成乙方内部质量验收后一周内积极配合甲方及时到政府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申报检测、验收。 八、 甲方工程实施责任: 1. 提供合格扶梯土建或电梯井道及其井道、大楼基准轴线、楼层标高、机房。 2. 提供施工用电,并把电力电源线(三相380V+7%)接至电梯机房(有电器保护接地装置),提供防火装置(完工后归还),办理动火报批手续。 3. 向乙方提供独立封闭的部件、工具保管用房(面积视改造电梯材料多少而定),以及生活用水、卫生设施。 4.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首次检测、验收费用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产品或安装的原因需复验,复验费由乙方负责) 5. 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后,如属甲方责任造成乙方停工或零部件损失损坏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误工损失、零部件损失费用,并顺延完工日期。 6. 乙方施工期间,甲方应提供足够的无干涉作业空间。 7. 提供产品完工后的成品保护。 8. 设备由乙方安装完毕后,甲方应修整设备与土建的接口。 九、 工程验收和竣工: 1. 工程结束,由乙方质量部门根据验收合格后,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乙方递交的“电(扶)梯工程竣工单”后7_日内予以验收并签署盖章;如甲方既未在前述 _7__日内提出工程确实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有效证明,又拒绝在“电(扶)梯工程竣工单”上签署盖章,则乙方可视为甲方默认验收合格并已于前述 7日期满之日在“电(扶)梯工程竣工单”上签署盖章。 2. 如需要政府特种设备监管部门验收的项目,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自验报告,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申请验收。凡验收中存在的不合格项目,双方根据合同中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分别予以整改合格。 3. 甲方若聘请非法定检验机构的人员检验,其结论仅供参考。 十、 乙方的质量责任: 在甲方遵守电梯的保管、使用、安装和运输规则的前提下,质保期为自双方签署“电(扶)梯工程竣工单” 之日起壹年,如需要政府特种设备监管部门验收的项目,质保期为经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检验合格之日起壹年,但最长都不超过货到工地之日起1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所供部件因制造质量缺陷而发生的故障。若因甲方使用不当或非乙方责任引起的故障,乙方可负责排除,但材料费和人工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及乙方之分公司对产品配件供应、技术培训、咨询提供服务,甲方可与乙方之分公司签定长期维保合同。 十一、 智能服务硬件 1.智能服务硬件是指按技术规格文件要求的,为且仅为乙方履行另行签订的智能服务协议,提供迅达智能服务而安装的任何装置。 乙方未根据任何合同提供智能服务的,硬件本身不提供任何额外的功能,但任何含有法律或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强制性功能的硬件除外。 2.乙方可能提供附属设备,如SIM卡,其他硬件设备和/或相关软件(简称“附属设备”),使乙方将来得以提供选择性的迅达智能服务。未向客户收费的附属设备始终为迅达或其第三方供应商的财产,可被乙方断开或拆除,但任何含有法律或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强制性功能的附属设备除外。 3.甲方与任何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材料)的受让者签署协议时,应当在该等协议中包含与本第十一条同等的条款,以便受让者知晓迅达享有本第七条赋予的针对相关智能服务软件知识产权以及附属设备的权利。 十二、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如因乙方原因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须向甲方双倍返还相应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乙方不退还相应定金。如未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明显大于该违约赔偿金的,违约方还应赔偿两者之间的差额。 2. 乙方交货或完成安装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但累计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 3. 甲方每逾期一天付款,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但累计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且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日期起7天内不付款的,甲方应在发运前向乙方支付仓租费每天250元/台,同时乙方可顺延交货期和/或调整合同价格。 4.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的,乙方有权顺延工期, 若连续延误达7天,乙方有权撤回施工人员,甲方还应另行承担乙方再次进场等实际发生的损失。撤场停工期间期间的已安装/已交付待安装的零部件由甲方负责保管。 5.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在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最迟日期前完成交货和/或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最迟日期前完成竣工移交,则乙方有权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格;如双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就新合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则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本合同应视为因甲方原因于通知送达之日被解除。 6. 任何一方三个月不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包括没收或要求返还定金、赔偿其他实际损失、根据本合同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等) 7. 不可抗力事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进行处理。 8.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相互承担的各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总金额的30%。 9. 其余违约赔偿责任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 合同生效及其它: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主文全文打印,手写内容须经双方盖章确认,否则无效。合同内容如有变更,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如甲方土建有变更,应及时带土建资料至乙方协商,双方同意方可签订本合同的变更补充协议(价格、交货期须另外协商)。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二份,乙方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所签订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合同附件Ⅰ □ 合同附件Ⅱ □ 合同附件Ⅲ □ 合同附件Ⅳ 3.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扶梯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该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所以,乙方所供产品必须由甲方与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签订安装合同并由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派员或乙方委托的单位负责安装。否则,乙方不负责设备因安装而产生的任何质量问题。 4. 合同产品(材料)所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有关电/扶梯日常运行和保养的控制软件所含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及其所属的迅达集团。乙方允许甲方(或代表甲方管理电/扶梯的单位)为自身使用电/扶梯而免费使用上述软件,但甲方对上述软件不享有其他利益,不可对其进行复制、逆向工程或买卖。 5. 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合同任一方均可向其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6. 另行约定事项:无 7. 合同未列入之条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 期:年月日日 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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