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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述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5年9月30日17时许,龙华区福城街道康明路5号和富大厦内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目前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深圳市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2022年修订版)》(深龙华安办〔2022〕32号)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从区群团工作部(工会)、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局、福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人介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龙华福城康明路5号和富大厦电梯拆除作业“9·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物业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生产、安装、维修、改造、保养、销售:电梯及配件、电梯配套机械设备及配件;其他相关售后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总体规模:小型企业;隶属关系:由张红梅和张文龙投资成立;体制沿革情况:成立于2014年04月02日,法定代表人为张红梅,曾用名:同行通力电梯(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同行通力电梯营销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生产(经营)能力及实际产销量情况:300万元;从业人员数量:40人;内设机构:设有工程部、维保部、财务部、行政部等。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物业管理服务;自有物业租赁;物业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总体规模:微型企业;隶属关系:无;体制沿革情况:成立于2020年06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明燕;生产(经营)能力及实际产销量情况:未披露;从业人员数量:3人;内设机构:无。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2025年7月,华圳物业公司与和富大厦业主商量后决定维修货梯和更新客梯,事发时货梯已维修完毕并投入使用。 2025年9月,华圳物业公司与亚洲铃木电梯公司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将和富大厦客梯更换工程(以下简称“涉事工程”)发包给亚洲铃木电梯公司,合同金额约15.6万元。工程内容包含:拆除旧客梯(拆除的旧梯由亚洲铃木电梯公司处置)、新客梯生产、运输和安装。 亚洲铃木电梯公司成立了以法定代表人张红梅为负责人的安全管理机构,编制了《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电梯安装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电梯安装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委派项目负责人吴希杰负责管理涉事工程。 华圳物业公司由法定代表人张明燕为主要负责人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编制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经过2025年9月29日,亚洲铃木电梯公司将新电梯运至和富大厦并完成卸货。 9月30日14时许,吴希杰与临时工龙战胜、李洪亮开始做电梯拆除的准备工作。 16时许,3人开始拆除旧客梯主机(曳引电机),3人均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16时30分许,吴希杰安排龙战胜和李洪亮到16楼机房将手动葫芦挂在电梯井顶部悬挂装置上,随后安排龙战胜和李洪亮下到15楼站在电梯门口协助。吴希杰爬到电梯检修口进到井道里面,将一条绳子和一条葫芦铁链垂到15楼分别让龙战胜、李洪亮拉着。17时许,龙战胜看见有物体和人先后坠落,龙战胜与李洪亮手中的绳子和铁链均脱手。后经区消防救援局救援,发现坠落者为吴希杰。(如图1)。 (图1在2楼电梯口俯拍涉事电梯轿厢顶部) (图2在15楼电梯口拍得涉事电梯(客梯)电梯井顶部(仰拍)) (四)事故现场情况事发地点位于福城街道四和社区康明路5号和富大厦,楼高15层。大厦1楼大厅有2台电梯,其中北侧为货梯,南侧为客梯(即涉事电梯)。本次事故事发位置为和富大厦客梯梯井内。 (图3 事发楼栋位置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吴希杰,男,湖南涟源人,身份证号:43250319860601XXXX,亚洲铃木电梯公司项目经理。经司法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生前高坠造成胸腹部闭合性毁损性损伤(心脏破裂及多脏器破裂)死亡”。目前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0万元。 (六)其他情况2025年9月30日龙华区天气多云转晴,最高气温33℃,最低气温26℃,东南风或南风3级,相对湿度78%-92%,事发位置在电梯井内,现场地面干燥,排除环境对事故发生的影响。 2025年8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局执法人员通过特种设备监管平台收到涉事客梯(设备代码:31304403002009003052)接近检验有效期的预警信息,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处置,明确告知使用单位需在到期前完成检验;8月29日,执法人员对华圳物业公司设备检验情况再次进行复查,其还未完成检验,责令该单位立即断电停用设备,并设置专用围挡,防止人员乘坐使用,电梯未经检验不得使用;9月2日,执法人员对华圳物业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确认涉事客梯已断电停用,停梯公告张贴于电梯口,同时现场组织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安排人员驻点,每日巡查并记录,重点排查电梯门围挡、电源开关状态,确保停梯期间无违规启用,切实保障人员安全;9月18日,执法人员收到华圳物业公司需启用货梯(非涉事设备,设备代码:31104403002009003051)开展修理的消息,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华圳物业公司已委托具有许可资质的亚洲铃木电梯公司开展修理作业,亚洲铃木电梯公司已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同时执法人员向华圳物业公司送达《电梯施工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督促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确认涉事客梯仍处于停用状态。 和富大厦涉事电梯更换工程至事发时未到福城街道四和社区工作站进行备案。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龙战胜和李洪亮发现有人坠落后,乘货梯下至1楼,遇到保安陈小方,陈小方得知出事后立即拔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华圳物业公司负责人和亚洲铃木电梯公司负责人报告了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发后,陈小方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场后无法打开电梯门,便通知区消防救援局,区消防救援局派出救援人员将吴希杰从客梯井道内救出,交由120救护车送往龙华区中心医院救治。 接报事故信息后,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局、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福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区消防救援局将吴希杰救出,交由120救护车送往龙华区中心医院,吴希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福城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亚洲铃木电梯公司等相关单位部署善后处理事宜,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对接死者家属,安抚家属情绪和了解家属诉求。此起事故未引发人员聚集上访以及社会舆情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及时,相关政府单位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发生原因(一)事故相关勘查情况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勘查情况如下: 和富大厦客梯为无机房电梯,事发时处于停用状态,客梯15层设15站15门,井道顶部位于16层机房,轨道安装在井道东西两侧,西侧井道顶部安装了一条南北向的承重梁用于放置曳引主机(图2)。 勘验时,和富大厦客梯井道顶部承重梁上曳引电机已被拆除,数条钢丝绳挂在承重梁上,承重梁西侧井壁上开设了一个检修口(图4),检修口上方顶部离承重梁约0.2米处为一新鲜的混凝土缺口,该处缺口南北长约0.2米,东西宽约0.1米(图2、图5)。
(图4和富大厦电梯机房(16楼)情形) 勘验时,和富大厦客梯轿厢停放在一楼,轿厢内东侧角有一电梯曳引电机、扁绳、铁链、撬棍、手动葫芦和一个由角钢、2个膨胀螺丝和钢丝绳组成的悬挂装置,经指认,该悬挂装置在事发前安装在客梯井道顶部混凝土空缺处(图5)。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吴希杰“符合生前高坠造成胸腹部闭合性毁损性损伤(心脏破裂及多脏器破裂)死亡”及事发时在场人员的指认,事发前吴希杰安排工人将手动葫芦挂在电梯井顶部悬挂装置上,用以起吊电梯曳引电机进行拆除。推测事发时曳引电机被吊起后,悬挂装置从电梯井顶部脱落,吴希杰随曳引电机、手动葫芦等往下坠落至停放在1楼的电梯轿厢上,曳引电机击穿轿厢顶掉落至轿厢内。
(二)直接原因分析(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事发位置在电梯井内,现场地面干燥,排除环境对事故发生的影响。通过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询问,排除他杀可能。 (四)间接原因分析亚洲铃木电梯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客梯拆除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识别,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华圳物业公司对亚洲铃木电梯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开展安全检查,未督促亚洲铃木电梯公司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事故单位亚洲铃木电梯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客梯拆除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识别,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华圳物业公司对亚洲铃木电梯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开展安全检查,未督促亚洲铃木电梯公司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有关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监管责任,由区纪委监委独立开展调查。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吴希杰在进行和富大厦客梯拆除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亚洲铃木电梯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客梯拆除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识别,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华圳物业公司对亚洲铃木电梯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开展安全检查,未督促亚洲铃木电梯公司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本次事故主要暴露了以下问题:一是涉事工程施工单位的电梯安装工(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进行电梯拆除作业时未按标准规范的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是涉事工程施工单位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三是涉事工程发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对现场作业开展安全检查,未督促亚洲铃木电梯公司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亚洲铃木电梯公司、华圳物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要在公司内部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以案为鉴;二要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五带头”工作,做好外包外租作业活动管理,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将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安全措施规定到位、培训到位、落实到位;四要全面辨识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交底。 (二)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局和福城街道办事处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二要联动区住建部门加强巡查、执法,高度重视并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特别是电梯安装、改造、更换(含更换前的拆除)等电梯设备施工活动的风险管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空档;三要全面掌握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底数,加大对已完成报备和报备过程中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巡查、执法力度,坚决杜绝未报备即开工的情况,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区住房建设局要根据自身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强化巡查,督促物业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外租作业的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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