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588-2003§9.9.11.2 规定:“如果安全钳(见 9.8.5.2)释放后,限...
问 题GB7588-2003§9.9.11.2 规定:“如果安全钳(见 9.8.5.2)释放后,限速器未能自动复位,则在限速器未复位时,一个符合 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电梯的启
动,但是,在 14.2.1.4c)5)规定的情况下,此装置应不起作用。”。对于棘爪未能自动复位的棘爪式限速器,如果采用非自动复位的电气开关防止电梯的启动,并由有资格的人员按操作说明的规定复位限速器。请问该设计是否满足GB7588-2003§9.9.11.2 的要求?
恳请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上述问题给予答复,非常感谢!
解 释
本标准§9.9.11.2“如果安全钳(见 9.8.5.2)释放后,限速器未能自动复位,则在限速器未复位时,一个符合 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电梯的启动,……”的原意是指在限速器未复位时,应具有措施防止电梯的启动。本条中的“复位”应包括两部分:限速器的机械部件和电气部件(电气安全装置)。
对于棘爪式限速器,如果安全钳被释放后,限速器的机械部件(如棘爪机构)未能自动复位,则本标准§9.9.11.2所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也不应自动复位,以保证能够防止电梯的启动。在操作规程[操作手册或使用(维护)说明书]中应说明如何复位此类限速器,包括:只能由被授权的有资质人员,在查明原因后,按照制造商的操作规程[操作手册或使用(维护)说明],先复位限速器的机械部件(棘爪机构),再复位限速器的电气安全装置。符合上述设计的限速器被视为满足本标准§9.9.11.2“如果安全钳(见9.8.5.2)释放后,限速器未能自动复位,则在限速器未复位时,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电梯的启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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