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征求意见应当明确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团体标准应当按照社会团体规定的程序批准,以社会团体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页:
[1]
Mail To:diantige@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