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自化 发表于 2024-7-8 14:14

望岳街道金峰小区南院7栋3单元电梯井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长沙市幸福华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新)应急罚〔2023〕工贸-3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刘湘兰(系长沙市幸福华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
违法事实2023年3月5日21时30分许,望岳街道金峰小区南院7栋3单元电梯井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8万元。经调查确认,刘湘兰(长沙市幸福华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履职,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344
处罚机关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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