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全全 发表于 2022-6-2 16:51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判定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现有问题是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过程中,对于TSG T7001-2009中 “第二十一条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项目全部合格,C类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持有不同见解:
1.认为“或者B类项全部合格,C类项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是检验现场即刻判定,检验时存在B类项或者C类项超过5项现场直接判定不合格;
2.认为是《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将B类项全部整改完毕,超过5项的C类项整改至不超过5项……,判定合格。
问题焦点在于B类项可不可以在《通知书》中留整改期限,C类项超过5项是不是直接判定不合格,还是留整改期限,待相关单位回复再进行判定?整改期间电梯能否正常使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依据相应检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场检验B类项目不合格或C类项目应整改项目超过5项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理措施见规则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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