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驱动主机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制停部件时,《GB 7588—2003第1号修改单》主要从哪些方面提高了要求?
按《GB 7588—2003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当符合12.4.2内部冗余要求的驱动主机制动器作用在9.11.4所规定的位置时,可以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制停部件。主要从以下方面提高了对制动器的要求:1) 增加了制动器自监测的要求,规定需对制动器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的验证和(或)对制动力的验证,并对制动力自监测的周期给出了明确的要求;
2) 增加了制动器制停距离的定量要求;
3) 增加了制停减速度的定量要求;
4) 增加了制动器动作可靠性试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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