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从事电梯检测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符合本要求规定的条件。符合本要求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且仅可以从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者维护保养电梯的检测。1. 人员(1)持有电梯检验员或者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检验人员)至少8人,其中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至少2人;(2)任命至少2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检测责任师,从事检测报告的审核以及检测工作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3)检验人员已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且执业单位为所在的使用、维保单位。 2.检测仪器具有以下检测仪器和量具,并且应当满足检测工作需要:(1)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1台;(2)钢丝绳探伤仪器,1台;(3)限速器测试仪器,1台;一11一 (4)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 3.质量保证措施具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以下质量保证措施:(1)在本单位内设立专门部门,独立、规范地从事检测工作;(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发展与本单位实际情况,至少每半年对检测人员进行一次与检测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和安全作业培训;(3)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独立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质量。 4.业绩要求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管理或维护保养电梯数量不少于1000台,并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经核实的维护保养质量投诉。 5.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有满足负责受检电梯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检测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能够及时传递、报告、公示电梯检测信息。 6.法规规范具有与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并且是颁布的正式版本。 7.本要求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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