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验检测业务须知
一、电梯监督检验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通知的通知》(沪质技监特779号)文件精神,自2012年8月1日起,承担电梯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后,开始施工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电梯监督检验。相关办理要求和流程如下:
(一)报验受理
承担电梯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后,开始施工前,向我院业务接待大厅报验,填写《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申请报验确认单》及《电梯监督检验资料审查确认单》(详见附件),并按《电梯监督检验资料审查确认单》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其中制造单位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人、被委托人、委托事项、电梯基本情况(型号、产品出厂编号或注册代码等)和电梯安装地址等信息,我院在受理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资料确认
我院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确认。符合要求的,我院业务接待大厅通知施工单位资料审查通过,可以施工,施工单位应及时至我院业务接待大厅取回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补充资料。
(三)现场监督检验
电梯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向我院业务接待大厅申请现场监督检验(已经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以电话联系),我院将及时与施工单位约定时间,安排现场监督检验。
(四)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承诺八个工作日内领取检验报告书。首次申请办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检验合格报告书、维保合同、电梯驾驶员操作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电梯定期检验
(一)事先通知电梯保养单位做好自检及清洁维护工作。
(二)检验时保养单位必须派员到场配合,使用单位的电梯驾驶员必须在场,并有相关电梯管理人员给予协助。
(三)定期检验需提供原电梯检验报告书、保养单位资质证复印件及电梯相关技术资料。
(四)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承诺八个工作日内领取检验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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