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冀市监规〔2024〕8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特检院,省特检中心,各有关单位:
省局对《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督促本辖区电梯维保单位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将单位、人员信息及时在河北省电梯智慧监管平台(http://qyfw.hd96365.cn)进行填报更新,其将作为下年度维保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新修订的《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2024年度电梯维保单位考核工作仍按照《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冀质监发〔2017〕84号)执行。
三、办法实施后,各市每年度对辖区内电梯维保作业人员的能力验证考试可分多次进行,各市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考试机构,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特检院(含各分院)应根据各地工作需要,免费提供考试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设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梯维保工作,提高电梯维保质量,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维保作业的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包括本省注册的维保单位和非本省注册的维保单位。
第三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作业的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全省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评价汇总、确定维保单位类别以及公开发布,并对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各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可结合本办法要求和电梯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制定本地区的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评分采取量化记分制,视违法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给予记分,记分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记分标准见《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记分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记分标准》)。
对电梯维保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的同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 电梯维保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六条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投诉、举报、执法检查中发现在本辖区作业的电梯维保单位存在应记分行为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填写《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记分单》(附件2,以下简称《记分单》),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记分单》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在本辖区内作业的电梯维保单位的全面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填写《记分单》。
第八条 各市按照省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每年度组织对辖区内电梯维保作业人员进行能力验证考试,能力验证考试可依托全省统一的作业人员考试系统在考试机构进行,考核题库、抽题规则、考试时长、通过标准与取证考试一致。考试范围原则上应覆盖辖区内作业的全部电梯维保人员,人员考试成绩取多次考试的最高成绩,缺考取0分。
各电梯维保单位作业人员的平均考试成绩由省局统一汇总并依据《记分标准》对维保单位进行记分。
第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维保单位存在违法违章行为时应当立即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报告情况及时安排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记分。
第十条 对被一次性记12分的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止电梯维保业务,依法进行处罚;符合吊销生产许可证情形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对被吊销许可或责令停止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所维保的电梯,其后续维保工作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电梯使用单位需求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各市于每个考核评价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本辖区《记分单》的汇总,填写《河北省XX市电梯维保单位年度记分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记分汇总表》)并向省局报送。
第十二条 电梯维保单位对记分工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记分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记分单位的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申诉后作出的记分情况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省局提出申诉。
省局受理书面申诉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核查。经查实确属证据不足的,对已记分数决定进行撤销或变更,同时书面通知被记分单位。
第十三条 省局根据各市报送情况对在我省作业的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记分情况和维保作业量进行综合统计,结合各市根据实际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电梯维保单位分类。
第十四条 省局于考核评价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将考核记分情况、维保作业量以及分类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开发布。
第三章 分类监管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将电梯维保单位分为I、Ⅱ、Ⅲ、Ⅳ类四个类别,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I类维保单位:维保电梯数量大于1000台,百台平均记分分值不高于0.8,总记分分值未达12分,且根据本市96365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统计,所维保电梯因维保原因导致的困人率和总故障率排名在第6位以后的;
(二)Ⅱ类维保单位:维保电梯数量大于500台,百台平均记分分值不高于1.8,总记分分值未达12分,且根据本市96365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统计,所维保电梯因维保原因导致的困人率和总故障率排名在第3位以后,未划为I类单位的;
(三)Ⅲ类维保单位:维保电梯数量大于100台,且总记分分值未达12分,未划为I类、Ⅱ类单位的;
(四)Ⅳ类维保单位:维保电梯数量低于100台的,或总记分分值达到或超过12分的。
第十七条 对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且向省局做出书面承诺仅对本单位负责使用管理的电梯进行维保的,以及取得维保资质未满半年的电梯维保单位,不纳入电梯维保单位分类。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情况,向省局以书面形式对本辖区内电梯维保单位的分类工作提出提高或降低分类类别的建议。省局接到各市建议后应当进行核实,根据分类原则及采纳后的建议确定全省电梯维保单位的分类。
建议提高或降低分类类别的电梯维保单位均不应超过本辖区电梯维保单位总数的5%。
第十九条 在考核评价周期内因维保原因电梯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直接在当年降为Ⅳ类维保单位。
第二十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电梯维保单位分类情况,对电梯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于I类维保单位实行自主管理为主的信用监管方式。鼓励电梯维保单位向电梯使用单位进行维保质量自我承诺并主动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技术检验、动态监管系统等手段了解企业维保作业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促其继续完善提高。
(二)对于Ⅱ类维保单位实行以督促落实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责任监管方式。督促电梯维保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通过必要的现场检查了解其安全管理状况,助推其升级为I类维保单位。
(三)对于Ⅲ类维保单位实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的常态监管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列为专项监督检查,监督其相应许可资源条件的保持情况,督促其不断提高维保作业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四)对于Ⅳ类维保单位实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的严格监管方式。省局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将其列为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证后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增加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责令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对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完成整改的,或者不能保持相应许可资源条件的,依法予以立案处罚。符合吊销或注销情形的,由当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 上一年度考核评价为Ⅲ类或Ⅳ类的维保单位,要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事项和电梯维保质量进行全面整改,并经注册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或继续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实施自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 维保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2个及以上记分周期被考核评价为Ⅲ类或者有1个及以上记分周期被考核评价为Ⅳ类的,许可证到期换证时,不得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第二十三条 上一年度考核评价为Ⅰ类或Ⅱ类的维保单位,可优先申请按需维保等相关试点工作,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或“高于”包含本数,“以下”或“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冀质监发〔2017〕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记分标准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河北省内作业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以及影响安全的行为时,应按照相应条款进行记分:
一、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电梯发生事故并被认定应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冒用许可证书,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三)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修理)的人员数量不能持续满足相应行政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的;
(四)故意损坏电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主动采取屏蔽、短接等措施导致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致使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六)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年度内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数量达到20台;
(七)维保人员作业水平考核的平均成绩(单位持作业证人员总成绩/单位持作业证人员总人数)低于40的。
二、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电梯有明显故障或者发现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缺失、失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未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建议其停止使用的;所维保的电梯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使用单位不予整改,维保单位未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二)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未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接到96365指挥调度指令后不听从调度、不及时回复或回复不准确的;在实施救援过程中未遵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维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四)未配置与所承担的维保业务相适应的施工工具和检测仪器的,在非注册地(设区市)进行电梯维保,未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持相应资质的维保人员数量不能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的、没有能覆盖办事机构且保障维保质量相应的程序性文件或制度的、未对分支机构或维保服务点进行有效管理的、未按规定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五)分包、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
(六)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年度内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数量达到10台;
(七)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
(八)维保人员作业水平考核的平均成绩低于50的。
三、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维保,未按照专项整治、事故通报等文件要求开展专项维保,或者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失实的;
(二)未逐台建立电梯维保记录档案或档案保存期低于4年的;
(三)维保过程中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未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未针对维保电梯类型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的;
(五)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电梯故障被投诉,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每查证一起记3分;
(六)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其数据信息在保存过程中有更改的。
(七)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年度内出现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八)维保人员作业水平考核的平均成绩低于60的。
四、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及时向河北省电梯智慧监管平台提交资料的、资料提交不完整的、提交资料不准确的;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未督促使用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电梯智慧监管平台修改并上传相关信息的;
(二)单位名称、办公地点、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并在河北省电梯智慧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的;维保单位未将维保作业人员及时填报到河北省电梯智慧监管平台或维保作业人员信息变化未在1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智慧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的,每发现一次记1分;
(三)未对本单位维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或未对本单位维保人员维保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并留存记录的;
(四)维保人员作业水平考核的平均成绩低于65的。
附件2
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记分单
编号:
(单位全称) 公司:
现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予以记分:
1、,应记分;
2、,应记分;
3、,应记分。
共计分。
记分情况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年度进行汇总,作为对你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及分类监管的依据。
如对记分情况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记分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书面申诉。
特此告知。
监察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电梯维保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监察人员签名应在2人以上,不足2人记分无效;
2、本单一式三份,电梯维保单位、记分单位各留存一份,报送当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一份。
附件3
河北省市电梯维保单位年度记分汇总表
考核年度: 年
注:维保数量为计分周期内维保台量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size=14.0000pt] 2024[size=14.0000pt]年11[size=14.0000pt]月12日印发 |